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鲇鱼套定王厦二楼。
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春,湖南博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证券营业部发生名誉权纠纷,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晓阳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证券营业部达成和解;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路证券营业部于2010年5月27日之前在本营业部短信平台发送发如下短信“因操作失误,为消除影响,特此更正:刘某某因个人发展,已从我部离职。”;
三、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