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0月9日在江西省乐平市被抓获羁押,2011年10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用伪造的黄山盛鼎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欺骗被害人闫某、潘某在开封成立分公司并参加建筑工程投标,以收取管理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110000元。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江西省乐平市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将赃款全部退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李某供述,被害人闫某、潘某陈述,书证:伪造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款回单、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