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工贸园10-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维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X
法定代表人:邱某
申请再审人河南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维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二、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河南佳新经贸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程序遗漏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某乙斌
审判员张某乙霞
审判员李运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