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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联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联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天心电子世界11—001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伟,湖南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湖南省联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代理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联龙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8600元,于2010年1月15日支付5000元,剩余的36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

二、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湖南省联龙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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