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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9月1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9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初,XX县人民政府批准原XX医院、XX医院合并为XX县XX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革。2003年11月6日,周口市XX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原XX县XX医院、XX医院委托,出具X土估字(2003)第X号(原XX县XX医院用地)、X号(原XX县XX医院为两宗用地,该两宗用地的评估报告编号均为X号)土地估价报告,X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原XX县人民医院面积x.75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总地价为x元;X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原XX县XX医院两宗国有划拨土地,一宗面积9769.06平方米、总地价x元,一宗面积x.44平方米、总地价x元。

XX县XX医院委托河南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合并后医院的总资产进行评估,在土地评估部分,XX县XX医院向河南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X土估字(2003)第X号土地估价报告和X号土地估价报告中的1份(面积9769.06平方米、总地价x元),两宗土地总面积x.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x元。

2004年1月17日,XX县人民政府和XX县XX医院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将国有资产转让给XX县XX医院,合同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值622万元中不包含其中为x.44平方米的宗地(价值x元)。2004年2月4日,XX县XX医院缴纳土地出让金x元。

2004年4月,XX县XX医院向XX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未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全面审核,就为XX县XX医院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一宗地土地证号为X土国用(2004)第X号,使用权面积为x.75平方米;另一宗土地证号为X土国(2004)第X号,使用权面积为x.50平方米。导致面积x.44平方米,总地价x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违法登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收益损失x.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王XX、理XX、闫XX、李XX、张XX、刘XX、李XX、张XX、李XX、罗X、盛XX、李XX等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任职证明,XX县人民政府与XX县XX医院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一份,X土国用(2004)第X号、X号土地使用证二份,XX县土地管理局490、X号地籍档案二份,XX县土地局490、494土地登记申请书二份,土地估价报告,(2003)周口市委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某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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