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甲(又名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林某甲与林某乙借贷合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x元及该款自1998年3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金融、房管、土地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许国珍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