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0年6月2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某职务侵占一案,由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底,被告人卫某某利用其担任义马翔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义马电力餐厅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代为保管的本单位现金x元挪出用于归还赌债,因无力归还该笔款项,于2007年5月中旬潜逃。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卫某某到义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书证年龄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身为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卫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挪用资金,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经审理查明:
2007年4、5月份,被告人卫某某利用其担任义马翔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义马电力餐厅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代为保管的本单位现金x元挪出用于归还赌债,因无力归还该笔款项,于2007年5月中旬潜逃。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卫某某到义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次日将x元退还义马翔龙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张某某、符某某、姚某某的证言、书证借条、收条、文件、证明、相关账目、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卫某某所辨“自己行为系挪用资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的意见,被告人挪用公款偿还赌债时,明知自己已经无力归还该款,后又长期潜逃,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卫某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所得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强
人民陪审员袁晖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