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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XX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寇X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寇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18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寇XX于2012年4月18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寇XX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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