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X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寇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18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寇XX于2012年4月18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寇XX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