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份,栾川县X镇X村民姬XX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找到同村曹X等人,对高X、王X、叶XX家的杨树进行了滥伐,共采伐树木29棵,折合立木材积19.79立方米。在采伐期间,护林员李某某没有对管护区进行巡查,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被砍伐杨树树桩照片,天然林管护合同,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护林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戈鹏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代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