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张某,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容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木材生意。2010年7月2日,原、被告经合伙清算,被告应给付原告23375元。因被告当时资金较紧张,于是书写了一张某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0年12月给付原告10000元整,尚欠原告13375元没有给付。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375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袁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袁某的身份等基本情

况;

2、被告张某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张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3、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23375元,因已偿还10000元,仍欠款13375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合伙经营木材生意,2010年7月2日,双方经合伙清算,被告张某需给付原告袁某23375元。因被告当时资金紧张,没有当场与原告交付清楚,而是书写了一张某条交付给原告。2010年12月,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整,剩余1337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合伙经营木材,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合伙清算后,被告就应给付原告的全部金额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某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袁某欠款,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欠原告13375元,因此,对原告袁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债务13375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13375元;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尹彬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