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又名马某卿,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金某某,又名金某,男。
被告詹某乙,男,汉族。
被告詹某丙,又名詹某民,男,汉族。
上述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丁,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李某某、金某某、詹某乙、詹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马某、李某某、金某某、詹某乙、詹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