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某诉马某、金某某、李某某、詹某乙、詹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又名马某卿,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金某某,又名金某,男。

被告詹某乙,男,汉族。

被告詹某丙,又名詹某民,男,汉族。

上述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丁,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李某某、金某某、詹某乙、詹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马某、李某某、金某某、詹某乙、詹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