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信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X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巨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华信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信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