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陆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张某(2003年8月23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张某与前妻赵某生育一女名张某。原告系案外人张某之子。张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为20%。2003年2月16日,张某立遗嘱一份,明确其在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原、被告各半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被告陆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各占10%的注册资本;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2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朱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