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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

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辉于2010年5月25日死亡,其父亲周某乙表示承继本案的诉讼,并对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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