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
上诉人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
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辉于2010年5月25日死亡,其父亲周某乙表示承继本案的诉讼,并对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