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苌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苌某某伙同张学军(另案处理)在经营郑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因扩展新项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荥阳市X乡X组基本农田9000平方米(合计13.5亩),将该土地用于建厂,致使该基本农田造成破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报告,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苌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苌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志勋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