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姚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退还孙某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O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