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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节放假期间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郭某、刘豪(均已另案处理)窜至民权县X乡第二初级中学,翻墙跳入该校,到该校电脑室,用事先准备好的管钳将电脑室防盗窗剪断,被告人张某甲在外望风,张某丙、郭某、刘豪从窗口跳入电脑室,将该校电脑室内24个内存条,24个CPU,4个硬盘盗走,经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4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某乙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放假期间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郭某、刘豪(均已另案处理)窜至民权县X乡第二初级中学,翻墙跳入该校,到该校电脑室,用事先准备好的管钳将电脑室防盗窗剪断,被告人张某甲在外望风,张某丙、郭某、刘豪从窗口跳入电脑室,将该校电脑室内24个内存条,24个CPU,4个硬盘盗走,经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4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夜里,其与张某丙、郭某、刘豪到尹店乡石柱中学偷电脑。是从学校西边翻墙进的学校,其负责望风,张某丙、郭某、刘豪将防盗窗剪断跳教室内,约有30分钟,他们三个从教室里出来了。去时拿的编织袋都装满了。都从学校出来,其中一个人联络了一辆出租车,其和张某丙、郭某、刘豪就搭出租车到县城教育网吧。张某丙、郭某、刘豪三个人把偷的东西卖了。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07年1月一天下午,其与张某甲、郭某、刘豪偷尹店二中电脑上的CPU、硬盘、内存条。后来郭某给其1500元,其给张某甲500元。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年前一个多月的一天夜里,其和张某丙、刘豪,还有个不认识的,到尹店中学偷了10多个CPU、4个硬盘、10多个内存条。卖给彬了,给了3000多元。钱花过后,几个人分了。

4、证人赵xx的证言,2007年2月26日8点发现计算机教室被盗。24台计算机主机被打开,被盗走24个内存条(其中23个128M的、1个1G的)、24个CPU(其中23个赛扬、2.x)、4个硬盘(其中3个40G的,1个120G的)。电脑是县教育局配发。

5、皇甫xxx证言,证明县教育局是2005年七八月份给各乡中学配发的电脑,是联想牌的,每个学校配发的都一样。按当时市场最低价,教师机配的一个奔4-2.x,最低1000元,一个512M内存条,最低400元,一个80硬盘,最低400元。学生机一个赛扬2.x,最低680元,一个128M内存条,最低100元,一个40硬盘,最低380元,一个教师机整机最低值5000元。一台教师机主机最低值4000元。一台学生机整机最低值3000元。按当时市场价一个1G内存条(是两个512合起来用的)最低值800元。120G硬盘最低值500元,一个奔4-2.8CPU最低值1200元。卫星接收器最低值400元。作服务器的主机里是1G的内存条,奔4-2.x。

6、焦xx证言,证明各乡配发电脑的情况及价值,与皇甫内更的证言内容相同。

7、证人张xx、黄xx的证言,均证明张某甲出生于1989年5月17日。

8、被盗现场勘查笔录,被盗情况与证人证言相印证。

9、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物品价值共计x元。

10、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宗国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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