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孟某某,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秋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钱宇亮、李永康、温宏瑞(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四人酒后携带水果刀窜至民权县X镇X村滑素环代销点处,以买酒为名叫开门,冲进代销点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现金3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宇亮、李永康、温宏瑞、康xx、滑xx、王x、李xx的证言、被害人滑xx、张xx的陈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户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敏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安进才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彭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