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月鹏,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被上诉人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月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