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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虽跃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虽(随)跃,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虽跃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向被告赵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0年7月1日上午8时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虽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虽跃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相识,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并于1993年生育一女孩,取名张京朵,2005年2月又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海峰。在长达十六年的婚姻中,因被告赵某某个性较强,日常生活不断发生争吵。2008年初,原告张虽跃要求被告赵某某在家照顾父母和子女,被告不听劝独自一个人到深圳,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不但未带回分文,还将带走的4000余元花光。2009年春节过后,被告赵某某仍是不听劝阻,携家中的x元存款出走至今。原告张虽跃无数次电话催促被告赵某某回来,被告赵某某先是推托并让原告张虽跃与其离婚,随后便不接电话,直到目前尚无消息。原告张虽跃曾于2009年3月2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考虑被告赵某某无法通知到庭且盼望其能够醒悟,重新回到丈夫及子女身边,然而时至今日,毫无结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4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京朵,2005年生育一子,取名张海峰。婚后前些年双方感情尚可,但最近两年,双方矛盾不断。自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赵某某开始一人整年外出,2009年春节后仍是一人外出至今未回。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引起原告张虽跃起诉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又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可见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不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处理某些生活琐事上,方式可能有所不当,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而引起该离婚诉讼。但原告张虽跃并未向法庭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因此,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照顾,双方仍有和好如初之可能。为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虽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计900元由原告张虽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设

审判员范江浩

代理审判员魏钰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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