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五里庙。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淮北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担保人:张润国,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武装部干部,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X镇直居委会。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担保追偿权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张润国承诺在2010年1月15日前,张某把龙工855K装载机(整机编号:806-x,发动机号:x)车交到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担保人张润国自愿以其所有财产及收入代张某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张润国为被执行人张某担保。
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将执行担保人张润国的财产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林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