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燕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