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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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关某乙、赵某某、王某丙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姜某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张某丁,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关某乙、赵某某、王某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关某乙及其辩护人姜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公诉机关某2010年7月1日提出延期申请,本院同意,同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板桥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所所长关某乙,将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胡丙旺,进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2008年1月份,板桥镇民政所将胡丙旺有关某料申报到泌阳县民政局,泌阳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分管农村五保工作的王某丙,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不符合条件的胡丙旺,被审批为五保供养对象。胡丙旺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并患有癫痫病,经常跟人打架斗殴,曾被公安机关某事拘留,存在有严重的暴力倾向。

2010年2月19日晚8点左右,泌阳县X镇敬老院供养人胡丙旺,在敬老院内与人吵架,值班管理人员赵某某便去查看,胡丙旺跑向赵某某,用水果刀将其前额划破,赵某某便跑回办公室给敬老院负责人张某甲汇报情况,张某甲在既没有安排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又没有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让赵某某去包扎,赵某某回家包扎了伤口便休息了。赵某某没有向领导请假,脱离值班岗位,在无人值班的情况下,致使胡丙旺用刀将该院院民李某堂、关某中、于会德、赵某耀、张国平五人砍死。胡丙旺在被泌阳县公安局控制后,死于驻马某市精神病医院。

被告人关某乙作为板桥镇政府民政和劳动保障所所长,让已经68岁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赵某某,进入敬老院工作。对敬老院安全值班等长期疏于管理,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敬老院负责人张某甲,都向其汇报过胡丙旺的个人情况,关某乙个人也深知胡丙旺存在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对院民的生命安全有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关某乙并没有要求工作人员,对胡丙旺进行重点防范,2010年2月13日(农历腊月三十)关某乙前去敬老院慰问,对敬老院春节期间值班工作没有具体部署,也没有对管理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过问,致使2010年2月19日晚上,敬老院值班员赵某某脱岗,胡丙旺连续杀死五位院民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某供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戊、徐某己、李某某、王某戊、万某某、陈某某、徐某庚、关某辛、廖某某、马某某、杨某某、韩某壬人证言,胡丙旺户籍证明,胡丙旺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板桥镇X村委对胡丙旺五保申请书,泌阳县人民政府【2009】X号、【2009】X号文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泌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泌阳县X镇委员会证明,泌阳县民政局证明,湖北统计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某书,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驻)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张某甲、关某乙、赵某某、王某丙供述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不成玩忽职守罪。胡丙旺进敬老院不是经过我。那天我让赵某某去包扎,没让他脱岗,放假值班我安排过了,过年那几天我请假了。

辩护人意某,第一,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不符合“玩忽职守罪”对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要求,泌阳县X镇民政所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人张某甲从2005年10月31日起,只是泌阳县X镇民政所内部的一般职工,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机关某作人员,被告人张某甲所工作的板桥镇敬老院,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福利事业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张某甲不属于在行政机关某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某托,并代表国家机关某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与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某。被告人在本案中无渎职行为,应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无罪。

被告人关某乙辩称:让胡丙旺入敬老院是,胡丙旺无依无靠,无吃住条件,经村委多次申请才入住。春节值班我让张某甲安排的,我也去过问过此事,事发前没有发现胡丙旺有啥异样,我承认应负一定责任,但没有那么严重。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关某乙让胡丙旺入住敬老院和使用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赵某某与敬老院发生胡丙旺杀人案件,是有一定的联系,关某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与胡丙旺杀人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某,并不是导致胡丙旺杀人的必然因素,关某乙认识自己的错误的态度较好,并且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案中相对其他人责任是较轻的,应负次要责任。

辩护人当庭提供有板桥镇春节值班表,板桥镇护林防火值班表,关某乙在2008年多次被评为先进的荣誉证书。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个农民,事发那天晚上,我给张某甲汇报后,回去包扎后,我给张某甲打电话说不去上班了。我去敬老院是张某甲找到我,也没有签协议。

被告人王某丙辩称:对指控没啥异议,我只是汇总材料,交给领导,我没有批准权。

辩护人意某,第一,胡丙旺在事实上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王某丙审核材料在事实上没有错误。第二,板桥镇敬老院伤人事件,是发生在五保胡丙旺集中供养过程中,是由于供养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与民政局的审批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某。被告人王某丙整理材料后报领导签批没有过错,既使有小的工作疏忽,也达不到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方面表现。

王某丙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释义,癫痫病的致残分级标准。

经审理查明,泌阳县X镇敬老院隶属于板桥镇民政所,是一个事业性福利单位。2006年该院扩建,民政所长关某乙安排本所工作人员张某甲全面负责敬老院工作。该院管理人员除张某甲外,其他人员都是临时聘用,工资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2007年下半年,镇民政所聘用赵某某为员工。至2009年下半年,县民政局因赵某某年龄大(当年67岁,县要求不能超过45周岁),不能胜任管理、服务工作,不同意某续聘用,张某甲即以王某珍名义上报民政局,让赵某某顶替王某珍继续在敬老院上班,并以王某珍名义领取工资。2007年底,关某乙在未经民政局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将患有癫痫病,且无儿无女,无有住所,年龄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胡丙旺入住敬老院,张某甲同意。随后,民政所向县民政局上报胡丙旺的五保审批材料。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丙对镇民政所报送胡丙旺申请五保材料未认真审核,将不符合年龄要求、没有残疾证明、申报材料不完备、没有经过一定评议、公告程序的胡丙旺直接整理汇总为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对象,被县民政局审核批准为五保户。在胡丙旺入住敬老院期间,因患有癫痫病,时有暴力行为,期间曾被派出所拘留。张某甲和关某乙分别向分管副镇长汇报,但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张某甲在镇政府办公,敬老院的日常工作由赵某某负责,但其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白天,聘用人员全部上班,晚上由三名男工作人员轮流值班。2010年腊月二十六、三十日,张某甲、关某乙分别到敬老院安排开会、慰问,对春节期间的值班、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0年2月19日(正月初六)晚8点左右,胡丙旺在敬老院内与人打架,当晚值班的管理员赵某某前去查看,胡丙旺用刀将赵某某前额砍伤,赵某某便跑到办公室给张某甲打电话汇报,说胡丙旺闹事,在其去劝说时,也被胡丙旺用刀砍伤。张某甲既没有安排其他管理人员代替赵某某值班,又没有向领导汇报,让赵某某去医院包扎。赵某某回家包扎后,也没有再到敬老院值班。当晚,胡丙旺用刀将李某堂等五位院民砍死。胡丙旺在被泌阳县公安局控制后,死于驻马某市精神病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胡丙旺不是五保户,入住敬老院是关某乙给我安排的,胡丙旺入住后经常打人骂人,胡丙旺被派出所拘留的情况我给关某乙、王某戊都汇报过。我撵胡丙旺也撵不走。

赵某某是2007年下半年找我,我又找关某乙所长汇报,关某乙同意某让他进敬老院工作。2009年下半年报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县民政局的王某丙说赵某某年龄大不符合条件,我和关某长商量调成王某珍的名字领工资。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分工:我负责全面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赵某某负责敬老院的日常工作。2010年春节放假之前腊月26日,我到敬老院给管理人员安排春节期间的工作,要求白天全部上岗,晚上三个男同志轮流值班,我没有给他们排值班表,但要求必须有一个人晚上值班,注意某老院安全,防火防盗,要求工作人员对重点人员要多加注意,发现矛盾及时化解。

2010年2月19日晚上七点多的时候,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胡丙旺在后院闹事,院民喊他去看看,赵某某去后院的路上碰见胡丙旺,胡丙旺骂赵某某,说着迎面就拿刀朝赵某某砍,砍在赵某某的前额上,赵某到办公室给我打的电话,他说伤不要紧,我问胡丙旺在哪,赵某某说他回屋了,我就说让赵某某去医院包扎。第二天早上七点半左右派出所的王某武给我打电话说敬老院出事情了。

2、被告人关某乙供述:

2007年胡丙旺被南方哪个收容站遣送回来,他住到同村关某毛家,一天村支书关某辛,主任关某辛到办公室找我说,胡丙旺有癫痫病,要求住敬老院,我就同意某,我给张某甲说让他入住敬老院,随后完善手续。胡丙旺入住的时候不符合条件,他不是五保户,是我让胡丙旺入住的,2008年底民政局审批后才是五保户。

胡丙旺入住敬老院后,打伤人被行政拘留,咬伤张某甲的情况都给王某戊汇报过。王某戊让我们撵胡丙旺走,我们也撵不走,王某戊也知道没有撵走,也没有安排对胡丙旺采取其他的安全措施。

赵某某他自己找张某甲,张某甲给我汇报后,我们商量让赵某某进敬老院工作的。2009年年底民政局因为赵某某年龄大没有批准他的工资,张某甲就找了一个人替代往民政局报,还是赵某某拿工资。我们知道赵某某不符合条件还让他在敬老院工作,是想着他在敬老院能处理一些问题。

2010年春节期间,我是腊月二十六日,让张某甲到敬老院去开会,安排值班排班问题,我腊月三十去敬老院,开了全体会进行慰问,同时强调有关某意某项,张某甲在驻马某没有参加,因为张某甲二十六就给我说班已经排好了,三十这天我也没有具体过问和检查值班的安排情况,我只知道是三个男的晚上轮流值班。

2010年2月19日晚上是赵某某值班,我是第二天才知道敬老院出事了,胡丙旺杀死了五个院民。我及时给主管副镇长王某戊汇报了情况,我又接着给徐某记和杨某长打了电话。在这之前没有任何人给我打电话。

3、被告人王某丙供述:我2005年7月份到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一直负责农村五保工作至今。我的具体工作是:各乡镇民政所把五保供养对象的材料报到我这里后,我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不是齐全,申请对象是不是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对合格的我整理成汇总表,我给领导汇报的时候就只拿汇总表给领导审核,领导审核同意某加盖局里的公章,申请人就成为五保供养对象了。

胡丙旺申报五保户的时候,就一份五保供养审批表和一份村委申请材料,我催了几次也没有要回其他材料,后来单位忙也没有再要,我把胡丙旺材料整理到汇总表上了,领导签批后胡丙旺就成为五保户了。

2009年下半年板桥镇报到我们这里的工作人员,有一个年龄比较大,我给廖某长汇报后,廖某长说年龄应该是45周岁以下,廖某长让我把包括其他几个乡镇年龄大,不适合在敬老院工作的管理员退回去重新申报。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我是2007年8月份到敬老院工作,职责是日常杂务,敬老院的日常值班。工资是每年一次性在张某甲处领取。

2010年院长来安排春节放假我没有在,后来李某成给我说了,春节值班领导没有具体安排,和平常一样。

2010年2月19日晚上是我值班,当晚八点钟左右,胡丙旺跟人打架,我去看,胡丙旺拿刀砍我,把我砍伤了,当时我很害怕,我跑到办公室用棍子顶住门,胡丙旺没有撵我,拿刀去后面了,我给院长张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说,胡丙旺在闹事,他砍我一刀,院长让我去包扎,我就骑自行车回家了,后来院长又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在家已包扎,第二天我不去了,但我也没有给张某甲说我不去敬老院值班了,也没有其他人值班,也没有报警,我当时没有想到胡丙旺会拿刀砍人。

胡丙旺在敬老院经常打架骂人,关某辛就是被胡丙旺用铁锹打伤缝了12针,被板桥派出所拘留了。胡丙旺的情况我给张某甲、关某乙都汇报过,让胡丙旺走,可是也撵不走。我是出事的第二天知道的,现在想想我是有责任,太麻痹大意某,我当时也害怕,我不是胡丙旺的对手,我也不想自己出现意某。

5、证人李某某某证,2010年春节放假是院长张某甲开的会,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都参加了,院长说别人放假我们不放假,白天六个人都得到,晚上三个人轮流值班,不准缺岗,有事情请假,但没有制定值班表,但是每天晚上都要有人值班。院长张某甲是乡里工作人员,三个男管理人员,分别叫赵某某、李某某、徐某己。2010年2月19日晚上赵某某值班。

张某甲在政府办公,没有事情就不过来。关某乙偶尔过来查看,大年三十关某乙带着民政所的人来敬老院,具体也没有说什么,让我们好好工作。

胡丙旺在院里有时打架斗殴,有一次和院民打架就是用棍子夯的,还听说他以前咬过院长张某甲的手,咬的还不轻,他还经常骂人。

6、证人王某戊证:我是2004年调板桥镇政府任副镇长至今,主管全镇五保户管理,低保和社会优抚等,敬老院是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负责敬老院的院长是张某甲,春节期主要有张某甲安排敬老院的生活、安全、防火等我安排关某乙、张某甲,有他俩安排敬老院的具体事情。

出事那天,没有人给我回报,是第二天徐某记给我说的,我才知道,那天是赵某某值班。

管理人员应该是45岁以下,赵某某有60多岁,他不符合管理人员的条件。这事我给关某乙说过,关某乙说人不好找,就没有让他走。

胡丙旺入住敬老院我不知道,没有人给我汇报。胡丙旺在敬老院打架,关某乙给我汇报,我协调派出所把胡丙旺拘留了。有一次胡丙旺咬伤张某甲的手,张某甲说不干了,我给领导汇报,让他好好干。这两次事后,我让关某乙和张某甲撵胡丙旺走,但也没有撵走。我让他俩重点注意某丙旺。

2010年春节,我给关某乙和张某甲交代,把敬老院的值班弄好,保证过节安全,具体怎么排班,晚上几个人值班我不知道。

7、证人徐某己证:我的工作主要是看病,晚上也参与值班管理。敬老院的日常值班是白天工作人员都在,晚上男同志们轮流值班。

2010年春节放假是12月26开的会,开会时张某甲要求要注意某全,春节不放假,晚上要值班,前后院都安排的有人,过年注意某安,要防火防盗等事情。

2010年春节期间值班,白天都在,晚上赵某某、李某某和我轮流值班,有时都在,有时一个人,但至少要有一个人值班。

2010年2月19日晚上是赵某某值班。胡丙旺杀人,我是20日早上知道的,我就马某到敬老院来了。

平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赵某某也负责一些事情,小事给赵某某说,由赵某某调解,大事所长关某乙解决。

我进敬老院工作后发现胡丙旺有癫痫病,我来后癫痫病发过病,他看着比较凶,听工作人员给我说,他原先因为打院民被派出所拘留过,平时也打人。

8、证人李某某证:2010年春节放假是12月26日开的会,张某甲要求注意某全,春节不放假,晚上要值班,前后院都安排的有人,过年注意某安,要防火防盗等。开会时赵某某不在,张某甲让我把会议内容传达给赵某某,当晚我给赵某某说了。

2010年2月19日出的事,我是20日早上知道的,我就给院长张某甲打电话让他报警,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把胡丙旺抓起来了。

9、证人万某某证:2010年2月19日晚上赵某某值班,晚上7点多我听赵某某说老胡旺把他头打伤了,他要回家包扎,我就给他开了大门,他就回家了。他回家后就没有再来敬老院。

10、证人陈某某证:胡丙旺平时性格孤僻,暴躁,说骂人就骂人,我听说还给别人打架,还咬过院长的手,还听说进过派出所,有羊羔疯,胡丙旺这种情况没有采取什么特殊措施,但是给领导汇报过,张某甲和关某乙都知道老胡旺的情况,也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2010年春节腊月26张某甲来开了会,要求我们白天都要来,晚上三个男的轮流值班,不能没有一个人,特别是搞好晚上的安全,注意某民的生命安全。关某乙三十日来老敬院,也说了安全问题,并让我们好好工作。

春节期间晚上男同志轮流值班不能空岗。2月19日晚上是赵某某值班,20日早上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敬老院出事了,我才知道胡丙旺杀人了。

11、证人徐某庚证:张某甲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有事情过来处理,赵某某负责日常杂务。胡丙旺平时性格孤僻,暴躁还给别人打架,还咬过张某甲的手,听说进过派出所,有羊羔疯,胡丙旺这种情况没有采取什么特殊措施,但是给领导汇报过,张某甲和关某乙都知道老胡旺的情况,也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12、证人关某辛证:胡丙旺单身一人,有癫痫病,2007年被海南民政部门遣送回来,住在同村关某毛家,在家也发病,关某毛怕死在他家,就找我让我想办法把他送敬老院。我就找民政所长关某乙,关某乙是我们村委的,和胡丙旺是一个村的。

向民政所申报胡丙旺五保户是我写的申请,还填了个表,村委意某栏我签了字。村委会意某是我签的,胡丙旺不是五保户。平时胡丙旺身体还可以,犯病就不行了。胡丙旺在村里和别人说不到一块,拿石头往自己头上砸,不干活,懒人。

13、证人廖某某证:五保供养是县民政局低保中心管,入住敬老院必须是五保户,老年人应为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入住敬老院必须是五保户,由乡镇政府批准。五保供养签批程序,本人或村组提出申请,村委进行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村委会将评议意某和有关某料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全面审核,审核合格上报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具体有业务员王某丙把关某核,合格的王某丙整理成汇总表,王某丙把汇总表拿给我签批,我批后再有局长签批,加盖公章就算审批了。胡丙旺没有达到年龄条件,不符合入五保的条件,造成这次重大事故是我们业务人员把关某严,让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胡丙旺入五保。胡丙旺入五保没有给我汇报过。

管理人员赵某某已经70岁了,也不符合敬老院工作人员条件。

14、证人马某某证:2009年9月我到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担任主任,我负责全面,王某丙负责分管五保供养。

我们对各乡镇上报的五保户对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上报五保户对象材料,需要有申请材料,村X组评议意某,村委意某和乡镇政府同意某某,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15、证人杨某某证:低保中心是王某丙分管五保。她的工作主要是对材料整理收集,然后报廖某长审核.

16、胡丙旺户籍证明:胡丙旺X年X月X日出生。

17、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胡丙旺,男,X年X月X日生(日期有改动),身份证号码x(日期有改动)。

18、2007年7月23日板桥镇X村委填写的胡丙旺五保申请书,胡丙旺,现年59岁,本人患羊羔疯久治不愈,失去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提出五保申请。

19、驻马某市民政局文件【2009】X号:驻马某民政局关某选聘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意某:工作人员条件,年龄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

20、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1、泌阳县X镇委员会证明,张某甲于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19日在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所工作,职工,按照所内分工,期间主要负责敬老院工作。

22、泌阳县X镇委员会证明,关某乙于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19日在镇民政和劳动保障所,任所长职务。全面负责民政和劳动保障工作。

23、泌阳县民政局证明,王某丙于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在低保中心工作。分管五保供养工作。

24、泌阳县X镇政府证明,赵某某于2008年至2010年2月22日被板桥镇民政所聘用为板桥镇敬老院管理员。主要负责敬老院管理工作。

25、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某书:

鉴定意某:可以排除胡丙旺因机械性损伤直接致死的可能,系因癫痫发作致呼吸和循环障碍而死亡,其冠心病在死亡的发生中可能起到一定作用。

26、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对胡丙旺死亡后的心血,胃内容物送检,从胃内容物中检出安定。

27、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关某辛、于某某五人尸体检验鉴定书,五人均系外伤致死。

28、2008年板桥镇敬老院给赵某某等管理人员发工资表。

29、驻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现场平面图。

30、(驻)公(刑)鉴(痕)字【2010】X号、X号鉴定书,鉴定意某,送检的现场手印是送检的嫌疑人胡丙旺左手手掌所留。

31、犯罪嫌疑人胡丙旺作案时使用的凶器、犯罪现场及死者的照片。

22、胡丙旺涉嫌故意某人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呈请破案报告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23、泌阳县公安局证明,胡丙旺涉嫌故意某人一案,因胡丙旺死亡,现案件已撤销。

24、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张某甲、关某乙、赵某某、王某丙均是传唤到案。

对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不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意某,张某甲的身份不符合“玩忽职守罪”对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要求,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为板桥镇政府民政所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敬老院的工作,有板桥镇政府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关某乙辩称:让胡丙旺入敬老院是,胡丙旺无依无靠,无吃住条件,经村委多次申请才入住。春节值班我让张某甲安排的,我也去过问过此事,事发前没有发现胡丙旺有啥异样,我承认应负一定责任,但没有那么严重。经查,入住敬老院必须是五保户,而胡丙旺在入住时不是五保户,作为负责把关某老院人员入住审查的被告人关某乙明知胡丙旺不合格而同意某入住。在胡丙旺入住敬老院后有明显的暴力倾向,虽然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未能有效的防止血案发生,被告人关某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意某,被告人关某乙让胡丙旺入住敬老院和使用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赵某某与敬老院发生胡丙旺杀人案件,是有一定的联系,关某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与胡丙旺杀人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某,并不是导致胡丙旺杀人的必然因素,关某乙认识自己的错误的态度较好,并且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案中相对其他人责任是较轻的,应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人关某乙明知胡丙旺在敬老院有明显暴力倾向,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威胁院民的事情,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其疏忽大意,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血案发生,被告人关某乙应负领导责任。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各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辩护人的意某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个农民,事发那天晚上,我给张某甲汇报后,回去包扎后,我给张某甲打电话说不去上班了。我去敬老院是张某甲找到我,也没有签协议。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接受聘用应视为受板桥镇政府的委托,从事对敬老院的管理工作,虽然敬老院分工不明,职责不细,但就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事发当晚作为值班人员的被告人赵某某,负有管理职责,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赵某某在敬老院值班期间,在其被胡丙旺用刀砍伤后,只是给张某甲打一个电话说自己被胡丙旺砍伤,就去包扎伤口,对胡丙旺的行为是否还有可能伤害其他院民,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且当晚脱离工作岗位,致使血案发生,赵某某应付直接责任。赵某某辩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某丙辩称:对指控没啥异议,我只是汇总材料,交给领导,我没有批准权。经查,被告人王某丙在审查胡丙旺的五保申请时,把关某严,有被告人的供述,有关某证,证人证言证实,对胡丙旺入住敬老院后,发生血案有一定的关某,因此被告人王某丙应付一定的责任。

辩护人意某,第一,胡丙旺在事实上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王某丙审核材料在事实上没有错误。第二,板桥镇敬老院伤人事件,是发生在五保胡丙旺集中供养过程中,是由于供养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与民政局的审批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某。被告人王某丙整理材料后报领导签批没有过错,既使有小的工作疏忽,也达不到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方面表现。经查,对胡丙旺申请五保户,材料不全,被告人王某丙就将材料汇总上报,有被告人的供述,有关某证,证人证言证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丙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意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某作人员,板桥镇敬老院的负责人,随意某用不符合条件的赵某某作为管理员、同意某不符合条件的胡丙旺入住敬老院,且对胡丙旺的暴力倾向,没有制订重点防范措施,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疏于安全管理。事发当晚,在赵某某向其汇报情况后,对突发事件反应不力,重视不够,没有向领导汇报,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当晚五名院民被胡丙旺砍死,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伤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意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关某乙身为国家机关某作人员,板桥镇民政所所长,全面负责该镇民政福利工作,决定让不符合条件的胡丙旺入住敬老院,聘用不符合条件的赵某某作为管理员,且对胡丙旺的暴力倾向,没有制订重点防范措施,对院民的安全威胁重视不够,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疏于安全管理。对造成伤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被告人关某乙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乙辩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意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某用人员,年龄较大,不能胜任管理工作。在值班过程中,对胡丙旺实施伤害时积极制止,自己也因此受伤。并在向张某甲汇报了打架的情况,赵某某在经张某甲同意,回家包扎伤口后,但未再继续值班,对事态扩大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赵某某辩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丙作为国家机关某作人员,在审核胡丙旺相关某保申请时,把关某严,使不符合条件的胡丙旺被批准为五保户,使胡丙旺得以长期入住敬老院,对伤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王某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意某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使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关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7月17日止)。减三天羁押期。

四、被告人王某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侯平波

二O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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