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2010年6月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上午泌阳县X乡的李永贵(在逃)找到被告人杨某甲商量,让杨某甲同他和何勇(在逃)一起偷山上的松树卖钱。当天下午何勇带领李永贵、杨某甲等八人开四辆机动三轮车窜到盘古乡X村委姜沟组西坡,盗伐泌阳县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林火炬松95棵,鉴定蓄积9.129立方米,由何勇联系将松树卖掉。
2010年3月19日下午,何勇让李永贵、杨某甲分别找人到山上盗伐松树,之后杨某甲就找来本村的杨某乙,在何勇的组织下,李永贵、杨某甲、杨某乙等八人开四辆机动三轮车窜到盘古乡X村委焦庄西南坡,盗伐泌阳县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林火炬松161棵,鉴定蓄积9.497立方米,当晚往泌阳县城销赃途中,被林业执法人员查获,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其他人员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非法砍伐林木的现场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结伙他人盗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乙参与盗伐一次,且系受杨某甲指使,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
三、作案工具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