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7日下午,余某某的蓝色三迪牌125-5型摩托车被盗,经评估该车价值1248元。关某某明知是被盗摩托车仍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并以360元卖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失主领条;被告人胡某某、关某某供述;被害人余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0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