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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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遗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遗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任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李凤彩、被告人贾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其妻任某某(又名任某某)在结婚后三天回门的路上被贾某某的前女友丁某某用硫酸泼伤,后任某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终身护理)。2004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伤病基本痊愈后在没有告知任某某的情况下外出打工,以开货车为业,平均每月工资1000多元,在外出打工的五年多期间总收入四、五万元。然而在五年多外出打工期间,贾某某对其一级伤残的妻子任某某不管不问,从未回家看过其妻子也没有向其妻子支付一分钱的医疗和生活费,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致使任某某因无钱,生活困难和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任某某出院后也未到我家,直接回她娘家了,街上的传言说我不要她了。我家也没钱,心里烦,我当时无能为力才外出打工的。

辩护人王某某辩护称:对于指控贾某某犯遗弃罪不持异议。贾某某有自首情节,也有残疾,经济状况不好,离家出走的动机不是为了逃避责任,是迫于经济方面,建议处理时要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其妻任某某(又名任某某)在结婚后三天回门的路上被贾某某的前女友丁某某用硫酸泼伤。经漯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其中任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2004年5月,贾某某伤病基本痊愈后没有告知任某某的情况下外出打工。在外以给别人开货车为业,每月有1800余元的工资。被告人贾某某在外打工长达五年之久,对任某某不管不问,没有一次回家看望过任某某,并且没有向任某某支付过一分钱的医疗费和生活费,致使任某某生活困难和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我和任某某于2003年腊月28日结婚,三天回门时发生了一起惨案。我前女友丁某某用硫酸对我和任某某进行了侵害,我和任某某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我住院三个月,任某某住院四个月左右,经鉴定任某某为一级伤残,实在没有钱了,我就没作伤残鉴定,后来丁某某被判了死缓。我和任某某住院期间花费了六、七万元钱,都是我妈从亲戚家借的,到我的伤基本痊愈后,在2004年秋,为了还帐我外出打工。

我外出打工时她在她娘家住,她出院后就直接回她娘家了。

我是从那次走后当中一次也没回来过,一直到前几天才回来。

在外打工期间没有给家里过钱,我还需要花钱看病、吃药。

要说我在外面也有五、六年了,挣的钱也不多,总的来说也有四、五万元,但我要吃、住,还要花钱买药,这几年下来也没剩下钱。

我不是没有原因离家出走的,让任某某在家住,她不在家住,她还到处宣扬我不要她了,不管她了,还说没花我家一分钱,我觉得没脸在村里混,所以只有外出。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03年12月30日我和我丈夫贾某某结婚三天回门,在返回家的路上遭到贾某某前女友丁某某的袭击,用硫酸向我和我丈夫二人头部、面部泼,并朝我丈夫身上砍了两刀。我被烧伤后到驻马店159医院和河南省医院眼科研究所治疗。经鉴定我和贾某某均为重伤。我的左眼球被摘除,右眼缝合,整个脸凹凸不平,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案发后贾某某给我拿了3000元医疗费没有管我,我娘家为了治疗花x元。贾某某自2004年5月份离家出走后没有再回来过,也没给我联系过。贾某某在新乡开发区浮源粮油公司上班(开大车),每月2000元左右工资,完全有能力给我治疗。

自我残疾后,贾某某母亲把我们的结婚用品全部搬走了,没有护理我,我回我娘家至今,贾某某没去看过我。

3、证人任某某证言:2003年12月份,我女儿任某某被丁某某用硫酸烧伤后在医院住了四个月,后出院就一直在我家住,当时我门婿贾某某也有伤,贾某某的母亲说照顾不了,我就让我女儿接回家了,至今一直在我家里,贾某某一直没有照顾过我女儿,也没有给过一分治疗费,看病的钱是我家出的,她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我照顾。贾某某不但没有照顾过我女儿,也没有拿过一分钱生活费,所有费用都是由我承担。

贾某某外出打工时我和我女儿都不知道,后来听村上的人说贾某某出去打工了,一去就是六年,一直没有音讯。

4、证人崔某某证言:任某某是我女儿,贾某某是我门婿。2003年12月我女儿任某某被丁某某用硫酸烧伤后在医院住了四个月,就一直在我家住,因为没钱伤没痊愈就出院了,当时贾某某也有伤,他母亲说照顾不了,我就让我女儿接我家了,到现在一直在我家住。我女儿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贾某某一直没照顾过我女儿,也没给我女儿一分钱生活费,贾某某离家出走六、七年一直没有音讯。

贾某某离家出走时我和我女儿任某某都不知道,外出后也没有和我们联系过。

5、证人刘某某证言:以前贾某某我见过,我给他发工资的贾某某是在临颍交通局车队工作的张某某的外甥。我是2005年11月份才帮助车队管理帐目的,我给司机发工资的单子在2006年元月2日登记表中,贾某某领取2005年11月份工资是1827元,其中元月份的工资登记我没有找到。

6、证人张某某证言:任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她娘家住,她母亲一直照顾她,至今还在她娘家。我儿子贾某某没有照顾过她。2004年我儿子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来过,他外出打工期间没有给我寄过钱,就没联系过,应该也没有给任某某寄过钱。

7、证人贾某某证言:听说贾某某烧毁一个耳朵,烧伤后回来的两个月,两口不知为啥生气了,然后他就走了,村里也没少找他说他,也开导他家里,大家都认为他干这一事违背人道主义,太不负责任。

8、证人贾某某证言:2003年贾某某和他妻子任某某被人泼硫酸后,任某某住医院回到贾某某家,最多一个月时间,贾某某外出一直未归。因为任某某眼睛需要治疗,需要人照顾,她的家人在贾某某走后就把任某某接走了。任某某的家人因为医疗费曾多次到贾某某家,但贾某某不在家,他父亲死的早,只有他母亲一个人,没啥经济来源,我村的班子成员多次给他们调解,但由于贾某某不在家,调解没有成功。

9、2006年元月2日贾某某领取的工资表:1827元。

10、临颍县民政局证明:贾某某、任某某于2003年12月12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

11、贾某某与任某某的结婚证。

12、任某某残疾证:一级伤残。

1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赔偿贾某某、任某某经济损失x.79元。

14、贾某某户籍证明: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颍县X镇X村。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对患有残疾、没有生活能力的妻子任某某,有负担能力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在其妻子出院后需要照顾和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其妻子外出打工长达五年之久,并且音讯全无,使任某某陷于危难境地。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遗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贾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应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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