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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放火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犯放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殷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以“原审判决民事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72元”;

二、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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