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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桑桦,获嘉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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