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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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9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某某、宋某某,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0年6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8年2月1日、2008年11月1日申请了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信用卡,卡号分别为:x、x.后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到了2009年11月27日其通过信用卡套现公司最后一次还款x元后,在套现公司套先后被告人杨某某因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一直拖欠,至今仍欠光大银行本息累计x.34元人民币(其中本金x.31元,利息4103.40元,滞纳金3502.63元,服务费680.00元)。期间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于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月28日多次催收,后被告人杨某某改变联系方式未通知银行联系中断。立案后其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提请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银行未尽到催收义务,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了信用卡(卡号为:x、x),后开始透支消费。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11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x元后,尚欠本金人民币x.31元。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于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月28日对其进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杨某某改变联系方式未通知银行联系中断。案发后,被告人已归还全部银行欠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08年2月1日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x),2008年11月份左右,申请光大银行白金信用卡一张(x),两张信用卡共欠本金x.31元。其在信用卡逾期透支后,多次变更电话未通知银行。

2.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材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11月17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还款x元。

3.中国光大银行的催收记录证实,从2009年12月8日开始对杨某某进行多次电话催收,均为无应答。

4.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回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已归还全部银行欠款。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申办信用卡透支后,于2009年11月27日进行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欠款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在卷予以证实,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恶意透支x.31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且全部归还银行欠款,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伟娜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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