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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又名冯某优),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按农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2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张XX。于1992年8月12日补办结婚证。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张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虽然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但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生气。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03年起,被告酗酒成性,且酒后无事生非,多年来被告喝酒对家庭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证人冯X、冯XX、冯XX的当庭证词。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无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按农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2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张XX。于1992年8月12日补办结婚证。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张XX。双方婚后自2003年起因被告酗酒而生气,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元月3日向原告书面保证:今后不再饮酒,愿与原告重归于好,让原告及亲属们给一个改正自新的机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儿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书面向原告保证,被告有改过自新的诚意。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仍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史永军

审判员王任华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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