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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诉孙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甲,男,70岁。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乙,男,5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被告之妻。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李某乡X村有民宅一处,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在原告宅基内建房已构成侵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所建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盖房经原告同意,原告并无拒绝,在建房期间也并未有人阻拦。

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因两家宅基地较窄,被告在建房时将两家宅基北部占满。被告无提交其在原告宅基地建房时经原告同意或协商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宅基地具有使用权,被告在未有证据证明其占据原告宅基北部盖房是经原告协商或同意的情况下侵占原告宅基地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建筑在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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