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因本案于2007年9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XX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游XX在其暂住的本市xx群租房内,趁屋内无人之机,盗窃得该房内同住人林xx、苏大鹏的黑色戴尔牌D620型和戴尔牌D600型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3,939元,后游XX将上述笔记本电脑藏匿于其表妹谢xx处。被告人游XX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追回了上述赃物。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被告人游XX供认不讳,还有被害人林xx、苏xx的陈述,证人徐xx、谢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9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且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鉴于被告人游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8日起至2008年5月1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黄某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