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戴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戴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