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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谢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应在201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432元、交通费人民币69元,共计人民币501元;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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