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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贾二斌、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23时38分许,武陟县X镇X村陈XX骑摩托车经过赵庄村X路边的小房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路边站,随停下摩托车和其说话,两人在说话中发生口角,此起打架,李某某持刀将陈XX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XX报案后,李某某当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李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陈XX,持刀将陈XX腹部捅伤,致陈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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