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刘某于2010年8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6万元;
二、原告刘某、刘某、刘某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7月29日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