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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沈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被告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4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9年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沈某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与被告沈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财产归被告沈某所有;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袁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部分产权归被告沈某所有。离婚后,原告袁某自行解决住房;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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