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王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原告朱某所有;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被告王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所有。原告朱某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房屋及财产折价款人民币65万元,其中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8月13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55万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
五、被告王某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连同户籍迁出本市X路X弄X号X室,住房自行解决;
六、被告王某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配合原告朱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7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