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刘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5日22时40分,在本市X路、中潭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已支付原告金某医疗费(凭据)、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200元、交通费人民币170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刘某应于2010年8月1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金某误工费人民币47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