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新苑业主委员会,住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某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新苑业主委员会、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洁、张峥,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新苑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上海市X路X弄X号某新苑住宅小区的建造工程项目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证实,上述小区建筑面积949.48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属原告的物业,地下车库的停车费用应由原告收取。自2006年9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新苑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后,被告收取的地下车库停车费用一直未与原告进行结算,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交涉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新苑业主委员会给付本市某新苑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停车费人民币x元(自2006年9月1日起暂至2008年7月31日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汤国荣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