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被告杨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起,被告离家出走,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因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无财产住房纠纷。
被告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2009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5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且被告仍去向不明。鉴于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被告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