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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吉文、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某某诉称,我和被告1998年底在新郑打工相识并恋爱。2001年10月8日(农历)登记结婚,婚生一双儿女。婚前感情普普通通,婚后从爱好习惯等方面都有差异,同时,被告在其家庭情况、年龄、文化等方面对我都有欺骗,我与被告频频发生争吵打架。2008年至2009年间我们矛盾冲突严重,诸多亲友来调解未能解决,却更加严重,我曾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子女由我抚养。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现在因原告有第三者产生矛盾,在亲戚朋友法院调解时原告说不与第三者联系了,但现在还在联系。我们夫妻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年底在河南新郑务工时相识并恋爱,2001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8日(农历)婚生一女孩奚某蕊。2006年5月25日(农历)婚生一男孩奚某宇。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二间砖混结构的平房、一台电脑、一辆125摩托车、三台空调。因子女生病和经营酒店欠有外债。被告在生活中上能积极赡养原告父亲,下能努力抚养一双儿女,操持家务。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诉前本院认真仔细做双方调解工作,促使其双方息诉止争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第三者陈述不一,被告情绪比较激动,征求其是否愿意调解,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且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能共同努力,为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奋斗,被告相夫教子,孝敬老人,尽力操持家务。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晓莉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王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小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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