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林某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798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6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误工费人民币4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55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900元,其中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x元,余款由被告林某负担,扣除被告林某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629元,被告林某实际应支付原告人民币3329元(不包括被告林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x.22元),该款被告林某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赔偿原告陈某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赔偿被告林某医疗费交强险限额人民币x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5.5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该款被告林某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