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项城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项城市X乡X村刘庄一队。
原告吴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农历11月29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份双方补办结婚证,2002年农历9月16日生育一男孩。婚后被告对我和家庭还可以,但是近年来,被告在外打工,出现变化,特别是2008年底被告过年回家,无事生非,因生活琐事将我打了一顿。春节过后,被告领着其父母、弟弟到我娘家把我父亲及哥哥打了,我忍无可忍,到正月初六与哥哥一块到北京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仅仅与我联系一次,以后再无联系。因原、被告之间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无事生非打我家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使我们不能再生活下去。为此,为维护我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11月29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份双方补办结婚证,2002年农历9月16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xx与被告董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张学志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