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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50元。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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