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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立民终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王某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寻宝成谎称其在通讯学院和电信部门有关系,骗得其信任,先后多次骗得其现金共计12.9万元,经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寻宝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未退赔之赃款12.9万元继续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但分文未得到追缴。原审不顾申请再审人家庭困难状况,以寻宝成诈骗造成的损失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不予受理错误。申请再审人借多人外债8万元至今无力偿还,寻宝成还有房屋两套,可拍卖退赃,使申请再审人得到经济补偿,以解决家庭困难状况。

本院认为,对寻宝成犯诈骗罪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了寻宝成的诈骗犯罪行为及寻宝成应被追赃退赔的事实。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王某现起诉要求寻宝成赔偿因刑事诈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王某萍

代理审判员崔海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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