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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a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79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a驾驶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在本市×区×路、×路口非法营运时,为逃避处罚,拒绝接受正在巡逻的公安人员朱a的检查并逃逸。逃逸途中,被告人陈a驾驶摩托车在×区×路、×路附近,两次将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赶其的朱a撞倒,致使朱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陈a逃逸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处时,被增援的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闻a、孙a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a能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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