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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盛伟邦虹桥家居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时间:2005-10-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进前,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盛伟邦虹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万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盛伟邦虹桥家居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00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韩天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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