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10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沈某,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由被告沈某租赁并居住使用,原告周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被告沈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周某房屋租赁补贴人民币50元(至上述房屋动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