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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xx、杨xx、杨xx与被告杨xx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时xx,又名石xx,女,195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X镇。

原告杨xx,男,1985年,汉族生,住址同上。

原告杨xx,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xx,律师。

被告xx,男,196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X镇。

原告时xx、杨xx、杨xx与被告杨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xx、杨xx、杨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郑xx,被告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前后邻居。2008年5月26日,原告依宅权证及灰橛动工建房,因该建房未能和被告家的房屋保持一条线,杨xx甚为不满,极力阻止原告建房,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后经新桥镇政府、新桥镇国土资源所、新桥镇司法所等部门出面解决,但被告不听劝阻,致使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原告家的房屋一直未能开工。基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为建房所购建筑材料已所剩无几,加上支付工人工资,原告的损失达1万余元。该后果的出现均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故要求其依法予以赔偿。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损失x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疏通公共出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其没有让原告停止建房,没有侵权。原告后来找出灰橛,停工不建,是原告本身的过错。原告建房时被告愿意配合。具体原告所说的砂子、水泥等损失与其无关。路虽没打通,但原告无权干涉,原告要想打通出路,只有通过村、镇两级政府下文后,被告同意把出路打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前后邻居。2008年5月26日,原告依宅权证及灰橛动工建房,下了四层地基,因建房双方产生矛盾。后经新桥镇政府、新桥镇国土资源所、新桥镇司法所等部门出面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原告家的房屋一直未开工建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损失x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疏通公共出路,即原、被告宅基地南北相邻的公共出路。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公共通道属于集体所有,对此原告在本案中不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打通公共通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因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杨xx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不得妨碍原告合法建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衡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胡长河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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